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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证明事项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修改

证明事项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黔工信法规〔2019〕1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我厅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9年7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3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删除《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经贸能源〔2008〕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五)企业申报的项目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删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经信产业〔2012〕4号)“四、产业政策核查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中的“3.县级工商部门证明文件;4.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证明文件(确认企业生产地址变化等情况)”。

三、删除《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黔经信产业〔2015〕20号)第六条中的“(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删除第七条中的“(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删除第八条中的“(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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