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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发布 这些要点你注意了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有几点特别值得各位知己关注。

 

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提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还应包括超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类别、商品(服务)、期限等情形。

 

小知看法: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如若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但超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类别、商品(服务)、期限等情形,也应判定为商标侵权。因为这种情形在我们身边也时有发生。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小知看法:商标近似应当既要进行整体比对,也要进行主要部分的比对。所谓整体比对是指应当将疑似侵权的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而不能仅仅因为疑似侵权商标中一个部分的要素与原告注册商标中一个部分的要素相同、近似,从而认为两个整体构成近似。所谓主要部分的比对,是指将疑似侵权商标中非主要部分分离后,将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而不能仅仅因为疑似侵权商标中非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非主要识别部分不相同、不相近似,从而得出两个商标整体不近似。

 

三、《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文字商标认定相同或近似的情形:

 

1. 语种、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的;

2.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3.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的;

5. 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

6. 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

 

小知看法:文字商标的设计以及注册已经是越来越普遍,所以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文字商标时,应避免出现以上6种情形,以免造成人力财力损失。

 

四、《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误导公众”,可以结合涉嫌侵权人的攀附意图,参照本标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注册商标知名度高,涉嫌侵权人与之处于同一行业且无正当理由模仿注册商标的,即认定有攀附意图。

 

小知看法:近年来,“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会挤占品牌企业的市场份额,还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搞垮品牌企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以,大家注册商标时应尽量避免攀附名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表,也是企业的重要的财产,现在的消费者都很喜欢品牌商品,一个企业的商标所造就的是一个公司的品牌,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不断创新,商标侵权方式也在发生重大变化,这就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一些政策,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地打击,更加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确定某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否的基本标尺,决定了商标保护的具体范围和强度。而此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代表了国家对于商标保护的大力支持。

 


附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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